身為法務在接第一線理賠諮詢單的過程中,經常遇到很多夥伴詢問關於保戶如果因車禍或中風突然昏迷不醒,而且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清醒,這時身為業務站在出於幫助家屬的立場下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好的呢?
雖然民法有載明【不能寫字可用蓋手印的方式,並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但必須是要在當事人意識清楚的狀態下才有效力(例如:不識字改用捺手印或是手部癱瘓無法出力寫字),不然只有【監護宣告】才能保障你的當事人。
但是何謂監護宣告呢?法律上是指【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說白一點就是去法院聲請把當事人在民法的地位從正常降為無行為能力(等同於七歲以下的小孩),此時受監護之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均屬無效,必須經由法院指派一個監護人協助這位當事人做有關法律層面上的決定,這時監護人就可用自己的簽名代替當事人的簽名,這樣才能完整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會讓自己或家屬背上相關法律責任喔。
《什麼人可以提出申請? 》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需要檢附那些文件? 》
1.聲請狀。(可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5.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6.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申請流程》
1.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2.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3.法院裁定。
4.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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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錠嵂保險經紀人 202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