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17-1-2-2
依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每人每年保費列舉扣除額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24,000 元為限。
2.遺產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9
依法條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邊所節的稅是指被繼承人過世後,其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所領到的身故理賠金是不需要被課稅的。這也是許多人會運用保險來傳承資產、預留稅源的原因。
重點一:要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填寫
較好的做法為「要、被保險人皆為被繼承人,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未來較不會產生遺產稅、贈與稅等稅賦問題。
重點二: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由於保險的本質用意為保障,為避免有利用保險來規避稅負的行為,主管機關還是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辦理。而常見的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情況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等特徵。
重點三:受領身故保險金,每戶超過 3,330 萬元部分計入所得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2規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若未超過 3,330 萬,不會被課所得稅,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為 2006 / 1 / 1《所得基本稅額條》施行後投保的保單
- 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同一人」
- 該筆保險金為「死亡給付」